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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游戏前员工入职米哈游,因违反竞业协议被判赔偿腾讯100万

近期,两位曾就职于腾讯游戏部门的前员工,因跳槽至米哈游公司被腾讯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判决书中,两位腾讯前员工被腾讯认定违反了竞业协议。两位员工二审上诉后被驳回,判决结果为:两位员工分别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5.8万、16.87万,并赔偿腾讯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97.64万、107.95万。

一、事情经过

两位前员工此前均就职于腾讯的游戏部门,后来入职了一家叫做科之锐的公司,笔者上网查了一下,科之锐是一家人才咨询公司,全称为上海科之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公司老板为高勇和李跃章,主营业务方向为互联网方向的人力资源业务,说白了就是负责做猎头工作、招聘外包业务的公司。

他们入职科之锐不久后,就被公司直接安排到米哈游工作,一位参与《原神》的项目开发,另一位参与《崩坏三》的项目开发,二人被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起诉违反了竞业协议,分别被判罚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15.8万、16.87万,并赔偿腾讯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97.64万、107.95万。

从判决书上可以看到,两位被起诉的员工均为90后上海人,两位在2015年前后入职腾讯,一位就职于北极光工作室,与天美、光子工作室、魔方和波士顿工作室并称为腾讯五大工作室,另一位一样也就职于互动娱乐事业群(IEG)。

二、竞业协议

二人的就职合同中有一栏为《保密与不竞争承诺协议书》(Non-competition Agreement)。也就是说二人一旦离职,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他们不能与腾讯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组织有劳动关系或者劳务派遣关系,并且也不能直接或者间接担任顾问,或者提供专业的技术服务等。

如果二人离职后遵守约定,腾讯会每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为二人离职前12个月税前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如果违反约定,二人不仅需要退还补偿费,还需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按照离职前12个月税前平均工资的标准,收取24个月的违约金,直白点说,就是2年白干。

三、裁决结果

2019年4月,二人在一周内先后离职,待业2个月后,一起加入了科之锐公司,签约了三年;之后腾讯连续9个月为二人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分别是20.31万、22.15万,但在9个月后,腾讯以违反竞业协议为由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判决二人偿还所有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且支付24个月工资的违约金,二人不服从裁决,向法院提出诉讼。2020年底,一审判决,腾讯与米哈游存在业务竞争关系,并且二人在离职后12个月内确实到了竞业公司工作。

2021年初,二人提起上诉,申请撤销一审判决,后被驳回,坚持一审判决。最终二人分别需要向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支付113.44万元(15.8+97.64)、124.82万元(16.87+107.95)。

四、事件细节

在二审判决书中指出,

腾讯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23日,经营范围为开发、设计、制作计算机软件,销售自产的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Z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9日,经营范围为从事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通信设备技术、电子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服务(除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动漫设计,商务咨询,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器材、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日用百货、工艺品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口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根据2014年7月9日这个日期可以查到:米哈游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9日在嘉定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蔡浩宇,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从事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通信设备技术、电子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等。

Z公司即为米哈游公司。在一审中,其中一人确认在腾讯公司先后在《刀锋铁骑》、《欢乐球吃球》、《无线法则》等游戏担任后台开发人员,于2019年6月3日入职科之锐公司,后被安排至Z公司,从事《崩坏3》游戏内部信息系统的优化

无限法则——后台开发人员

另外一位确认之前在腾讯的增值服务部门工作,从事移动客户端的开发工作,前面三年主要是做社交和售卖游戏的虚拟道具的《掌上道聚城》应用的开发,第四年参与了手游《圣斗士》的开发,后来于2019年6月6日入职科之锐公司,后被安排到Z公司,从事《原神》PC客户端登陆和支付功能的开发

手游《圣斗士》——登陆和支付功能

法院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

XX虽与科之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至Z公司处工作,而Z公司与腾讯公司确实均有游戏开发业务,XX主张两家公司在内容、种类、定位和目标人群等有根本差异性,但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一审法院采信腾讯公司的主张,确认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XX离职后至与腾讯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应根据约定退还违约期间腾讯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

五、同类竞业协议

目前很多互联网公司都会要求员工签署《竞业协议》,其中最大的一起竞业协议的纠纷同样来自于腾讯公司,腾讯旗下某手游工作室一位高管技术人员离职创业,开发了一款类似的产品,后来被起诉,并赔付了1940万人民币,成为这类纠纷最大的一笔赔偿金。

下图为网络流出的竞业协议名单,涵括了全业务领域,包括阿里系、新浪系、搜狐系、奇虎系、百度系和Google系,同时也排除了搜索类、浏览器类、游戏类、视频类、电子商务类、在线支付类、即时通信类的互联网公司。

可以看到,当员工与大企业产生纠纷时,往往会处于弱势的乙方,在本次纠纷二者上诉中可以看到,他们签约的是科之锐公司,上诉书中声称自己也并非核心级别的技术人员。但审判书中表示,虽然员工与科之锐公司签约,但他们实际上在为米哈游工作,鉴于腾讯与米哈游为竞争限制关系,所以二人确实违反了竞业协议。

追本溯源,竞业协议发源于欧洲,本来是针对有商业机密的高管技术人员,但在近年却一直被滥用,几乎所有员工入职都会签约这么一项协议。这种入职即需要签约的合同是否合理?列举的竞业公司是否范围过大?哪些员工应该受到竞业协议的约束限制?

当员工想入职公司时,面对这样一份不能“Say No”的协议,会为了不签这项协议而放弃到手的工作吗?这值得我们所有打工人深思。 #gd的AI&游戏杂谈# 

本文由小黑盒作者:gdtop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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